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外贸营商环境,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降低利用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的成本,设立福州市“跨境汇率避险公共保证金池”(以下简称“公共保证金池”),开辟“免保证金”衍生产品业务渠道,助力外贸健康持续创新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由福州市政府首期提供2000万元(与福州市跨境贸易专项补偿资金池共享)作为“公共保证金池”的保证金,以资金池管理人为缴存主体,在合作银行开立公共保证金账户,为企业办理衍生产品提供保证金支持。由福州市委金融办、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福州市商务局、福州市财政局、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组成跨部门工作小组,研究本项工作有关事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衍生产品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掉期、合作远期结售汇、合作外汇掉期、合作货币掉期。
第四条 首次参与合作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后期由跨部门工作小组视情况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资金池管理人对接。
第五条 “公共保证金池”支持的企业原则上应为注册地在福州市,且具有衍生产品交易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合作银行统一收集有意向办理衍生产品的企业名单发送至市委金融办,由市委金融办将名单推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等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市委金融办,逾期则视为无意见。通过的企业名单将发布在金服云平台福州专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视为进入“公共保证金池”支持企业名单。
第六条 “公共保证金池”的资金规模将结合后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合作银行和支持企业由跨部门工作小组根据试点业务落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业务模式
第七条 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企业交易背景,核定企业衍生产品交易额度,并根据企业衍生产品签约金额冻结“公共保证金池”对应的保证金额度(根据企业和办理期限不同,由银行确定保证金比例),交易完成后解冻保证金,归还“公共保证金池”总额度,“公共保证金池”内的资金循环使用。
第八条 运用“公共保证金池”办理衍生产品的业务流程。银行与资金池管理人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企业提出衍生产品业务需求→银行根据展业原则开展企业适合度评估和背景审核→企业提交衍生产品签约申请→银行审核申请材料并冻结“公共保证金池”额度→银行完成衍生产品业务合同签订,并受资金池管理人委托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交易存续期内若需追加保证金,由办理企业及时追加履约保障→衍生产品交易完成→银行解冻释放公共保证金额度。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九条 各合作银行在衍生产品交易前对企业进行适合度评估,基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对企业申请办理的衍生产品开展实需背景审核,履行存续期管理,实时监测客户衍生合约浮动盈亏,如需追加保证金,通知企业及时补缴保证金。
第十条 资金池管理人作为“公共保证金池”的缴存主体,受托负责提供初始保证金质押担保,追加保证金由办理企业自行承担,违约风险由办理企业和资金池管理人共担(以存入单一托管银行资金为限),资金池管理人承担初始保证金部分的损失风险,企业承担追缴保证金部分的损失风险,资金池管理人在履行初始质押担保义务后享有对企业的追偿权。
第十一条 如发生企业违约,合作银行按合同约定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并配合提供资金池管理人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资金池管理人需在追偿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开展追偿工作,在追偿程序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后一年或司法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终结(中止)执行的,或合作银行扣划保证金后1年内未能配合资金池管理人提供追偿所需材料导致资金池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开展追偿工作的,跨部门工作小组直接核销代偿净损失,资金池管理人无需开展追偿工作。资金池管理人扣除分配到其的追偿所得以及追偿所需所有费用,差额部分由跨部门工作小组认定后作为代偿净损失。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公共保证金池”试点工作作为长期性任务,纳入单位工作布局,指定专人负责,明确目标任务,落实细则要求,在务求实效上下功夫。
第十四条 各合作银行、资金池管理人应通力配合,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公共保证金池”政策落实落细,帮助企业正确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专注主业经营,积极适应汇率双向波动常态。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大力宣传政策,增强“金融为民”意识,用足用好“公共保证金池”试点政策,推动试点政策应享尽享,切实做到“打通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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