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时间:2019-11-29 17:36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试点范围和内容 

  2019年12月1日起,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密切相关,企业不取得许可就不能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统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支持和鼓励三个片区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为在我省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工作重点 

  (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更新。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以国务院发布为准,省各有关部门依职责认领。我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和调整,由省各有关部门依职责提出,经省审改办集中汇总并报省政府确定后公布。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对直接取消审批的许可事项(中央层面设定13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推送至省级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省各有关部门及时将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对审批改为备案的许可事项(中央层面设定8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省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大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省级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省各有关部门至平台自行查询获取信息,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对实行告知承诺许可事项(中央层面设定60项,地方层面设定2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4.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食品安全及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省各有关部门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中央层面设定442项,地方层面设定9项):(1)下放审批权限。可由三个片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三个片区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企业办事不出区。(2)压缩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3)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4)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便利企业自主决策。

  省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接国家有关部门,了解掌握中央层面设定许可事项的具体细化管理措施,指导三个片区及所在地相关部门落实好改革举措。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具体管理措施由省各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切实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片区开展“一企一证”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

  (三)部门间信息归集共享 

  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明确涉及改革的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建立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与省各主管部门的对应关系。中央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表述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范。地方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由省各主管部门提供,省市场监管局统一汇总。三个片区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要指导企业统一使用规范化的经营范围用语登记,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以下简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和省级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省各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对应关系及时查询、收取,并部署落实好相关经营许可办理和后续监管工作。

  省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省级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和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加快完善我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逐步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的及时归集和集中共享。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中央及地方事权的改革事项,相对应的各级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自贸办)、省发改委(省审改办)、省司法厅牵头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改革试点。省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对三个片区督导,及时评估试点情况,发现和推广典型,完善政策举措。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以钉钉子精神积极稳妥、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二)坚持依法推进 

  做好涉及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省直各起草部门自行清理,提出初步意见并抄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司法厅、省发改委(省审改办)、省商务厅(省自贸办)作进一步审核梳理,形成最终清理意见。对于确需修改或废止的法规、规章,按程序提请废止或修改。

  (三)强化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宣传媒体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扩大改革政策的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好业务培训,提高基层业务人员对改革的认识和业务执行能力,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

     2.“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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