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11-15 16:16

榕政办〔2017〕23号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6〕77号),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含金融租赁)加快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融资租赁在榕集聚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含福州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下同)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发展融资租赁业,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发展与规范相结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国内与国外相结合,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以下合称融资租赁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我市制造业龙头企业开展产融联动,发起设立专业化的融资租赁企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融资租赁企业。鼓励市外融资租赁企业来榕设立事业总部或分公司、子公司或特殊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改善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在符合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条件后,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发挥省会中心城市优势,推动我市建成全省融资租赁企业主要集聚区。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二、推动融资租赁业助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拓展船舶、飞机、汽车、工程机械、医疗、教育、检验检测等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增强对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的带动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融资租赁企业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智能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度融合,助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大力发展跨境租赁,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技术装备水平,鼓励我市优质融资租赁企业拓展海外租赁市场,积极参与重大跨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经信委、发改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环保局、海洋渔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推进融资租赁服务在公共领域的应用。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已建成的可探索通过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探索融资租赁与PPP模式相结合。支持国开行、农发行专项建设基金与融资租赁企业合作。鼓励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通过融资租赁加快发展。积极推动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建委、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 

四、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设立专门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企业,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开发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农林机械、生产设施、加工设备更新,探索将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可行性。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农民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等支持力度;探索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两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鼓励各县(市)区加大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奖励和风险补偿力度。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差异化监管,适当提高“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租赁业务不良资产容忍度,完善尽职免责制度。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台办、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五、支持融资租赁业服务创新。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厂商租赁、杠杆租赁、转租赁、联合租赁、委托租赁等业务,支持采用离岸、项目公司、出口设备保税租赁等多种业务模式。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支持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性服务。支持以工厂厂房、仓储用房、商业地产等生产用不动产和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提升融资服务水平。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担保等机构合作开发创新型产品,发展成熟适用的租赁融资模式。研究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融资租赁保险品种,扩大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与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合作。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 

六、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资源库,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挂牌交易的我市融资租赁企业,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4〕195号)的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进入上市实质程序及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按照我市促进企业上市政策给予奖励。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对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设立“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为融资租赁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和发行金融债、次级债、优先股等方式融资。 

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借用短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余额管理,在境外发行1年期以上债券、举借中长期商业贷款等试行备案登记制。支持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净资产10倍与上年末风险资产的差额范围内借用本外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借用外债。

支持设立专业化的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发展平台的交易撮合、在线交易,以提高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的流动性需求。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或沪、深交易所等交易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

七、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融资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就租赁物申请相关权属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国家未有明确登记机关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以下简称人行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利用人行登记系统办理租金等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并在开展资产抵质押和受让业务时,查询相关标的物权属状况。支持具备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相关信用信息报送及查询。完善船舶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船舶出入境手续,便利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船舶租赁业务。规范机动车交易管理,简化交易流程,完善机动车租赁制度。融资租赁企业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等依法申请土地、房地产抵押和股权质押为相应的融资租赁债务提供担保的,登记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支持市内非上市公司股权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促进企业以股权质押担保开展租赁业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公安局、国土局、交通局、房管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福州海事局、福州海关,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八、加大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在自贸区福州片区内已设立、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企业的财税支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5〕221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榕政办〔2015〕221号文第八条规定,对新设或迁入的本县(市)区的融资租赁企业予以财政补助;可参照闽政办〔2016〕77号文第八条规定,对设立在本县(市)区的融资租赁企业,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予以风险补偿。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可参照闽政办〔2016〕77号文第八条规定予以补助。具体补偿、补助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自贸区福州片区财税支持政策与县(市)区出台的政策类同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对融资租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融资租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符合融资租赁条件,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经信委、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优化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实行备案制。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资料齐备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并跟踪申报手续。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要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设立人的申请,并帮助申请人争取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审批。

各级主管部门和金融办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引进前的指导和引进后的跟踪服务。人行福州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对融资租赁企业涉外业务给予指导并简化办理流程。税务部门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税务辅导和支持。海关设立绿色通道,简化租赁企业进出口业务通关手续。落实融资租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办理租赁物出口退税。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企业提出购买资质要求。便利融资租赁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和高校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培养一批融资租赁业需要的适用人才。鼓励融资租赁企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支持各行业协会开展培训、教材编写、水平测评、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加大对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商务局、教育局、地税局、国税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福州海关、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 

十、加强融资租赁业风险防控。加强融资租赁企业风控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融资租赁企业客户风险评估制度,增强资产管理能力,严格控制经营风险。推动融资租赁企业与保险、担保等机构合作,分散经营风险。加强融资租赁业自律管理。融资租赁企业应按有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向行业主(监)管部门报送企业运行数据及财务报告。加强融资租赁业标的物发票管理,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市金融办负责建立融资租赁业沟通合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推动融资租赁企业规范发展。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建立融资租赁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监管体系,加强政策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完善信息发布,加强事前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和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妥善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苗头,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融资租赁业统计和监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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