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经信技术〔2017〕1999号
各县(市)区经信(商务)局、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区经发局、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创新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技术〔2017〕164号)和《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试行)》(闽经信技术〔2017〕165号)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福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榕经技术〔2006〕140号》进行了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榕经技术〔2006〕140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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