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台湾食品“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9-11-15 11:19
闽检通〔2015〕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发展,便利台湾食品进口贸易,本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风险可控”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质检总局《关于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自贸试验区按照“源头管理、口岸验放”模式进口台湾产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该模式由企业自愿申请,未申请该模式的,将按照福建自贸试验区一般进口食品管理模式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第三条 “源头管理、口岸验放”模式指发挥福建对台的区位优势,运用风险评估、注册、认证、认可等合格评定技术,对台湾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产品在口岸实施快速验放,从而达到“保障安全、快速通关”的目的。
  
  第二章  产品准入与注册
  
  第四条 进口前需实施准入风险评估的食品,由台湾主管部门推荐或食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质检总局授权,驻闽检验检疫部门按照相关风险评估程序实施准入风险评估,并制订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条 进口前需实施检疫审批的食品,由质检总局授权,驻闽检验检疫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条 列入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范围的食品,由国家认监委授权驻闽检验检疫部门开展技术审核。《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外的食品,由企业自愿申请,驻闽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审核。
  
  第三章 企业申请和评估
  
  第七条 首次申请按照“源头管理、口岸验放”模式向大陆出口食品的,台湾食品生产企业及其进口收货人可向福建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已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模式的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增补食品品种或者增补进口收货人的,由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和新增进口收货人向对应的福建自贸试验区检验检疫部门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驻闽检验检疫部门对辖区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必要时,对相关申请企业的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实施现场评估、审核;对进口收货人开展的食品生产企业自主检查实施验证。
  
  第十条 现场审核工作可以委托经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审核。
  
  第十一条 经文件审核、现场审核合格的企业,驻闽检验检疫部门将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公布企业名单、产品。
  
  第十二条 驻闽检验检疫部门对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企业每两年至少实施一次回顾性审查,以确认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审查可以委托驻闽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在回顾性审查中发现问题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一般不符合项,通报企业,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二)对严重不符合项,可以取消企业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模式资格。
  
  第十四条 已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生产场所、生产工艺、出口产品品种等,应通报驻闽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驻闽检验检疫部门将对企业实施重新审核。
  
  第四章  报检与验放
  
  第十五条 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产品,进口报检时报检单位除按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须随附以下材料:
  
  (一)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书面告知文本复印件;
  
  (二)本批预包装食品已加施合格中文标签声明;
  
  (三)企业出具的本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每半年应提供一份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该类食品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驻闽检验检疫部门对将结合日常风险评估、报检随附资料审核和现场抽验结果,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快速验放。
  
  第十七条 驻闽检验检疫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同一食品生产企业的同类食品实施一次卫生指标的抽查验证。在口岸安全风险验证中发现不合格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之后进口同一类产品提高相关项目抽检比例,再次检出不合格的,实施批批检测。采取批批检测措施期间1年内连续5批检测合格的,恢复原先放行模式;
  
  (二)依法对不合格产品实施退货、销毁或技术处理;
  
  (三)督促进口商将不合格信息反馈出口商或生产企业,查明不合格原因并实施整改。必要时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现场核查;
  
  (四)暂停对相关第三方机构的采信,将口岸验证发现问题反馈第三方机构,督促调查原因,直至确认问题整改到位;对弄虚作假或仍无法整改到位的,取消采信;
  
  (五)向质检总局报送风险预警信息。
  
  第五章 年度评估
  
  第十八条 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一月底前应向原申请地的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质量安全管理报告。
  
  质量安全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经“源头管理、口岸验放”模式输大陆食品的基本信息、上年度接受台湾地区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监管检查情况、生产过程中检出不合格产品的原因调查及纠偏措施、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运行情况等。
  
  第十九条 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进口收货人每年一月底前应向原申请的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质量安全管理报告。
  
  质量安全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按照“源头管理、口岸验放”模式由台湾地区输入食品的基本信息、对食品生产企业年度自主检查情况以及本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保证制度运行情况等。
  
  第二十条 驻闽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企业和进口收货人提交的年度质量安全管理报告及上一年度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对进口收货人开展的食品生产企业自主检查实施验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进口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包括标签)主体责任,建立食品进口和流向记录,确保每批产品流向可追溯,不合格产品可快速召回。
  
  第二十二条 市场销售中发现产品不合格或台湾监管部门通报产品不合格的,驻闽检验检疫部门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核查口岸进口信息,督促进口商召回处理已通关产品;
  
  (二)加强口岸查验,提高相关项目监测比例;
  
  (三)报告地方政府及时处置相关舆情信息;
  
  (四)按照总局有关要求做好把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食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快速验放模式:
  
  (一)经综合评估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风险预警的;
  
  (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台湾地区)已确定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日常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
  
  (五)现场审核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驻闽检验检疫部门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部门的监管协作,互通监管信息,共同应对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未列入“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生产企业的食品,按照福建自贸试验区一般食品管理模式实施现场查验和实验室送检。
  
  第二十六条 质检总局明确规定抽检比例的,以及本规定中未明确的进口食品事项,按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对台湾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结果采信方法按质检总局《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结果采信管理规定》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福建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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