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鼓励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或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总部),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7〕3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对新引进企业的税收实行单列考核和财税分成,具体办法如下:
一、加大新引进企业总部的财政支持力度
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在我市新引进的不占用我市土地等资源且税收在我市缴纳的企业总部(属于特许经营、资源性公开出让类型等企业除外),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海关税收、代扣代缴税款和资产类转让等税收收入,下同)净入库数达1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对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数达100万元以上的,可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级留成部分7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5年。
(二)对新引进年缴纳税收净入库数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其缴纳税收地方级留成部分的90%给予扶持(其中年缴纳税收以实现纳税月份起连续12个月计)。对重点企业需要按月先行兑现的,市财政根据税务部门出具企业实际月入库相关税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证明测算企业奖励额度,并先行给予兑现企业奖励政策。
(三)新引进企业总部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级留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与对企业奖励不重复。奖励期限5年。
(四)对新引进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数100万元以下的企业(特许经营、资源性公开出让类型企业除外),镇(街)可参照第(一)条执行奖励政策或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责任单位:市投促局、财政局、发改局,各镇(街)
二、支持新引进企业总部建设总部大楼
支持企业建设总部大楼,对注册地在园区(不含融侨开发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各园区管委会
三、支持新引进建筑企业总部参与公共工程建设
(一)为支持域外有实力、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业企业采取资质分立等形式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凡采取邀请招投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占主导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邀请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参加,具体办法另定。
(二)继续支持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拓展建筑市场,提升经济总量。鼓励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外出施工,对外出施工回我市缴纳主体税种按我市相关规定继续给予奖励。
(三)继续支持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做大做强发展战略,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住建局研究制定。
责任单位:住建局、财政局。
四、支持新引进工业企业总部开拓市场
对市域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的,其生产的产品符合《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占主导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选择使用。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支持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企业发展
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股东或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在企业年缴纳税收净入库数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扣除工资薪金税目,下同)的地方级留成部分70%给予奖励;在企业年缴纳税收净入库数达5000万元以上,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留成部分90%给予奖励。对参与收购我市企业自然人股份产生的收益部分实行单列核算,由财政局、税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金融办研究制定。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金融办)、市场监督局、财政局、地税务局。
六、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有关支持政策与我市现有和上级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对新引进的在我市纳税且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
(三)对年缴纳税收规模较大的企业以及对我市经济有拉动作用的新引进企业总部,可采取“一企一策”办法给予专题研究确定并报福州市发改委(总部办)备案。
(四)本办法由市发改局会同市投促局、财政局解释。
(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福清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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