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FZ00420-3000-2025-0000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2025-04-27
- 标 题: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制度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自贸委〔2025〕4号
- 发布日期: 2025-05-08
- 有 效 性: 有效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制度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自贸委〔2025〕4号
来源: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时间:2025-05-08 10:22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充分激发社会各类制度创新主体改革创新的活力,力争推出更多可复制推广的“福州经验”,推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以下简称福州自贸片区)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制度创新奖励暂行办法》,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2025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
制度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制度创新和创新主体
(一)本办法所称制度创新是指各创新主体在投资、贸易、金融、法治、政府职能转变等领域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形成的先进制度以及开展的特色创新实践。
(二)创新主体是指组织、实施、参与制度创新活动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二条 制度创新激励范围及认定标准
(一)具有全国首创性的制度创新成果
1.被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相关部委发文在全国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2.被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相关部委发文评为“最佳案例”或“典型案例”的制度创新成果。
3.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全国首创性制度创新成果。
(二)具有全省创新性的制度创新成果
1.经省委、省政府、省相关部门发文在全省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2. 经省委、省政府、省相关部门发文评为“最佳案例”或“典型案例”的制度创新成果。
3.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复制拓展类创新成果。
(三)具有首创性的制度创新金点子
1.以企业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提出行业管理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金点子和具体实施路径,经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认定并推荐至政府相关部门予以采纳实施的。
2.学习借鉴全国其他地区先进改革创新经验,提出我市尚未实施的外地先进改革经验和具体实施路径,经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认定并推荐至政府相关部门予以采纳实施的。
第三条 奖补标准
(一)对获全国首创性制度创新成果认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给予工作经费20万元。
(二)对获全省创新性制度创新成果认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给予工作经费10万元。
(三)对被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予以采纳实施的制度创新金点子,给予工作经费5万元。
(四)如一项制度创新成果涉及多家单位,工作经费由申报单位自行商议后分配。
第四条 申报及评审
(一)各创新主体应按照本办法填写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制度创新资金奖励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应涵盖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成果说明以及项目认定依据,有关证明材料需一并随附,充分证明申报项目的创新价值。一项制度创新成果涉及多家单位的原则上应联合申报,由牵头单位组织统一申报。
(二)由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评审周期为一年一次,评审结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后公布。
第五条 资金拨付
(一)工作经费由财政保障,列入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年度部门预算。
(二)项目评审并完成公示和公布后,由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估
(一)工作经费应当用于开展的改革创新等工作,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奖金补助和其他福利支出。
(二)各创新主体收到财政给予的工作经费后,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应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到期失效后已申报但尚未兑付的政策资金可延续执行,直至拨付完成。
(二)本办法规定的制度创新成果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全国首创”和“全省创新”的前提下,按照标准从高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三)本办法由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制度创新奖励申报表
2.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制度创新金点子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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