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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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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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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Z00420-3000-2017-00005
主题分类:
无
发文机关:
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17-12-01
标 题:
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合同审查及履约情况考核的通知
发文字号:
榕自贸委〔2017〕91号
发布日期: 2017-12-07
有 效 性:
有效
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合同审查及履约情况考核的通知
榕自贸委〔2017〕91号
来源:管委会
时间:2017-12-07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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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各部门、各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信用福州”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加强对管委会对外签订合同及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促进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氛围,现结合我委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合同法律审查工作。凡以管委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送管委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由法律顾问出具合同审核意见书。对未进行法律审查或者审查没有通过的,承办部门不得对外签订或者履行相关合同。对于未提供法律顾问书面审查意见的,管委会办公室不予加盖管委会公章。
2.建立合同备案制度。管委会合同承办部门应在签订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送管委会政策法规研究室备案,由政策法规研究室指定专人建档保存。
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监督。管委会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建立健全合同履约情况动态管理机制,加大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力度,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不断切实提高合同履行的质量。要切实树立守信践诺意识,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守信履约,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履行内容,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要重新履行送审程序。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能协商解决的要尽量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依法通过诉讼或者仲裁途径处理。各合同承办部门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管委会政策法规研究室报送本部门的合同履约情况。
4.加强合同履约情况考核。管委会政策法规研究室和监察室要加强对管委会各部门合同履约情况的日常监督考核,对各部门在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出现失职,造成管委会权益发生损害或发生失信毁约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管委会人事、纪检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并严肃追究责任。
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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