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办事处,福州国土资源局各部门、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快土地收储出让步伐和项目开发建设步伐,促进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内项目尽快落地投产,现就做好区内区域地灾评估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
二、设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意见》(闽政〔2011〕388号)。
三、实施程序
(一)区域地灾评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各区块所在县(区)地方政府应根据各区块控规,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全区域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已完成项目单独地灾评估的可直接作为该报告的组成部分),提出评估结论和建议。对尚未完成控规编制的区块,由区块所在县(区)地方政府在组织编制控规时,同时组织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评估报告。
(二)项目地灾评估。区域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作为今后该区域内项目立项、用地预审的依据之一,项目建设单位立项申报、用地预审等审批事项时,不再另行提供评估报告,只需根据已有的区域评估报告填写《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项目登记表》。
(三)监督管理。各区块开发建设应依据灾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项目选地、布局,避开危险区域,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确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块进行工程建设,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应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项目登记表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2日
附件
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项目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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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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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估 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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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范围及
面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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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坐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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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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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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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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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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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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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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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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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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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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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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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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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估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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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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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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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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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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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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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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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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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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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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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域
评
估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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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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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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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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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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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按评估结
论做好地
质灾害防
治工作的
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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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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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块中的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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