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20-0800-2016-0001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2016-10-26
  • 标    题: 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调整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自贸委〔2016〕81号
  • 发布日期: 2016-10-26
  • 有 效 性: 有效
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调整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榕自贸委〔2016〕81号
来源: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时间:2016-10-26 00:00

管委会各部门,各办事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31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620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榕政综201628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涉及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的19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规范。

管委会各部门、各办事处要认真做好调整规范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并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调整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2016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调整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审批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共同实施部门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中介服务机构类型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中介服务收费
标准及依据

中介服务
时限及依据

调整规范
意见

1

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许可

办事处

提供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的车辆性能检测机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
    第十条  第(四)项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

免费
依据:《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营运车辆检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财建〔2016〕83号)

双方协商

1.修改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2.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依据原为“市场调节价”,修改为“免费”;增加依据:《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营运车辆检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财建〔2016〕83号)。

2

出租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核发

办事处

提供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的车辆性能检测机构

《福州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2012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第三十三条  出租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出租车辆技术标准。

免费
依据:《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营运车辆检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财建〔2016〕83号)

双方协商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依据原为“市场调节价”,修改为“免费”;增加依据:《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营运车辆检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财建〔2016〕83号)。

3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办事处

提供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的车辆性能检测机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
    第十四条  第一项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十五条  第(三)项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免费
依据:《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营运车辆检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财建〔2016〕83号)

双方协商

1.修改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2.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依据原为“市场调节价”,修改为“免费”;增加依据:《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营运车辆检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财建〔2016〕83号)。

4

道路运输车辆年审

办事处

提供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的车辆性能检测机构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定期对专用车辆是否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免费
依据:《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营运车辆检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财建〔2016〕83号)

双方协商

1.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取消已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和二级维护备案”涉及的中介服务“二级维护竣工检验报告”;
2.修改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3.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依据原为“市场调节价”,修改为“免费”;增加依据:《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营运车辆检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财建〔2016〕83号)

5

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管委会(依托市直部门审查)

出具审计报告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根据榕政综〔2016〕286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认为需要的,可以自行委托开展。

6

省级和跨行政区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管委会(依托市直部门审查)

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根据榕政综〔2016〕286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认为需要的,可以自行委托开展。

7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

管委会(依托市直部门审查)、办事处

出具审计报告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根据榕政综〔2016〕286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认为需要的,可以自行委托开展。

8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管委会(依托市直部门审查)、办事处

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根据榕政综〔2016〕286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认为需要的,可以自行委托开展。

9

采矿权许可

管委会(依托市直部门审查)

地质勘查报告编制

取得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

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号)
    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2.《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勘查报告。

市场调节价

时限:60日。
依据:《福建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闽国土资文〔2001〕11号

根据榕政综〔2016〕286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地质勘查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地质勘查报告进行技术评估、评审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备案。

10

采矿权许可

管委会(依托市直部门审查)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取得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增补保留该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

11

采矿权许可

管委会(依托市直部门审查)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取得资质的矿业权交易机构

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三、推进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公开
    ……(三)委托交易机构寻找受让方和自行寻找受让方的矿业权转让一律在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应在交易机构大厅、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2.《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
    第八条  矿业权出让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产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一、启动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
    (三)矿业权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将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公示信息。

收费标准:协议转让,成交价的0.8%。
收费依据:《福州市物价局转发省关于规范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16〕130号)

时限:5个工作日。
依据:《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转让人、受让人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协商议价或自行达成协议的,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转让人受让人主要事项公示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证文书。

根据榕政综〔2016〕286号
矿业权人申请矿业权转让时,不再需要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发布转让信息(10个工作日)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12

占用征收林地审批

办事处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根据榕政综〔2016〕286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3

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核准

办事处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

取得资质的环评机构

1.《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
    第十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根据榕政综〔2016〕286号,调整中介服务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将“海域使用审核”修改为“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核准”。

14

海域使用审核

办事处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制

取得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

1.《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用海类别、使用期限、位置、面积、用途、作业方式,并附宗海图;
    (二)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和与申请使用海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者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
    第二条  凡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海域使用论证活动,并对论证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第三条  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七条  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根据榕政综〔2016〕286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5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办事处

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取得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2011年中国气象局21号令)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修改)
    第十七条  第三款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4.《福建省气象条例》(2009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五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对审核和验收的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建设工程其他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气象主管机构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不得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收费标准:新改扩建工程0.55元,一、二类加收20%;专项工程4%,按防雷装置工程总造价计。
收费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

双方协商

根据榕政综〔2016〕286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16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

办事处

出具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合并需提供)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2001〕第8号令)
    第二十条   
   (七)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2001〕第8号令)增补保留该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

17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管委会(依托市直部门审查)

人员任职安全资格培训

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五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依法由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开展。

18

设立中外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合作的办学机构、办学项目的审核或审批

办事处

出具验资证明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19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管委会(依托市直部门审查)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取得资质的编制单位

《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文化部令第26号)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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