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420-2500-2012-0003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2012-12-18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重申聘用人员假期有关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保办〔2012〕14号
- 发布日期:2012-12-18
- 有 效 性: 有效
榕保办〔2012〕14号
关于进一步重申聘用人员
假期有关规定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聘用人员管理,加强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保证机关良好的办公秩序,现将聘用人员假期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请病假一般须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和病历材料,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和病历材料的,视同事假处理。凡因患急病、重病或住院治疗的,可先由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聘用人员病假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2.请事假应从严掌握,确因私事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利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办理。假期不足者,可临时报请领导批准给予事假,事假期间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月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3.聘用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4.请假应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的、超过3天未补办请假手续或未将请假单送交考勤人员处的,均按旷工处理。
以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18日
抄送:管委会领导。
福州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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