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验区福州片区制度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5-08 20:47
  一、政策背景和目的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充分激发社会各类制度创新主体改革创新的活力,力争推出更多可复制推广的“福州经验”,推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以下简称福州自贸片区)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制度创新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制度创新和创新主体
  1.制度创新是指各创新主体在投资、贸易、金融、法治、政府职能转变等领域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形成的先进制度以及开展的特色创新实践。
  2.创新主体是指组织、实施、参与制度创新活动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制度创新认定范围和标准
  1.被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相关部委发文在全国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2.被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相关部委发文评为“最佳案例”或“典型案例”的制度创新成果。
  3.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全国首创性制度创新成果。
  4.经省委、省政府、省相关部门发文在全省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5.经省委、省政府、省相关部门发文评为“最佳案例”或“典型案例”的制度创新成果。
  6.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复制拓展类创新成果。
  7.以企业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提出行业管理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金点子和具体实施路径,经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认定并推荐至政府相关部门予以采纳实施的。
  8.学习借鉴全国其他地区先进改革创新经验,提出我市尚未实施的外地先进改革经验和具体实施路径,经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认定并推荐至政府相关部门予以采纳实施的。
  (三)奖补标准
  1.对获全国创新性制度创新成果认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给予工作经费20万元。
  2.对获全省创新性制度创新成果认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给予工作经费10万元。
  3.对被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予以采纳实施的制度创新金点子,给予工作经费5万元。
  4.如一项制度创新成果涉及多家单位,工作经费由申报单位自行商议后分配。
  三、其他事项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到期失效后已申报但尚未兑付的政策资金可延续执行,直至拨付完成。
  2.本办法规定的制度创新成果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全国首创”和“全省创新”的前提下,按照标准从高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3.本办法由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联系电话:13799368938
来源: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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