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特殊经济区域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业务政策问答
时间:2018-07-30 10:35

7月26日下午,为提升企业对政策的知晓面,鼓励企业用足用好已出台的政策,促进区内经济产业发展,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局举办政策宣讲会。邀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相关负责人针对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于2018年7月12日新出的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政策进行答疑解惑具体问答内容如下:

1、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福建省特殊经济区域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此次试点向试点企业释放五大政策红利:一是凭《试点企业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指令函》(以下简称《支付指令函》)直接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下同)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境内使用,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二是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三是可在福建省内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四是单笔外债开户个数不受限制。五是外债注销登记下放开户银行办理,取消试点企业办理外债注销业务时间限定。此次试点改革突破现行资本项目管理模式,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流程,是外汇局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又一重大举措,对服务福建区域实体经济发展和深化闽台经济交流合作起到积极作用。

2、试点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区域?

答:试点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与平潭片区、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和漳州台商投资区(以下简称“福建省特殊经济区域”)。

3、哪些企业可以参与试点?

答:试点政策惠及注册地在福建省特殊经济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所有台资企业(除房地产企业外):(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非B、C类;(2)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未处于业务管控状态。

4、哪些银行可以办理试点业务?

答:福建省内银行均可为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办理试点业务。

5、参与试点的企业和银行需要事先向外汇局申请资格吗?

答:不需要。注册地在福建省特殊经济区域内的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均可直接参与试点,银行也无需事先向外汇局申请试点资格。

6、银行应如何认定台资企业?

答:本试点政策不仅适用于由台商直接投资的企业,也适用于具有台资背景的企业。

对于由台商直接投资的企业,银行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协议登记”—“主体档案”—“境内非金融机构”—“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对“外方投资者涉及国别(地区)”显示为“TWN 中国台湾”的可认定为台资企业。

对于具有台资背景的企业,银行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予以审定:一是企业提交的最新一期《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书》,表一《企业基本情况》中“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或地区)/注册地”披露为台湾的;二是企业提交的由商务部门出具的台资企业身份确认函。经审定后,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协议登记”—“主体档案”—“境内非金融机构”—“修改”模块中的“备注”栏备注:该企业为台资背景企业。

7、试点中的资本项目收入具体包括哪些种类?

答:包括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及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外债、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8、试点企业如何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使用?银行应如何审核办理?

答:试点企业可凭《支付指令函》直接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使用,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在《支付指令函》承诺期限内提交即可。

银行应尽职审核企业资格和结汇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试点规定,对企业后续提交的结汇资金使用真实性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9、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有何要求?

答: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企业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企业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前述规定冲突。

10、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跨境支付可否凭《支付指令函》办理?

答:可以。但对资本项目收入跨境支付等非试点业务的真实、合规审核仍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11、试点企业能否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如何办理?

答:可以。现行外汇政策仅允许以投资为主业或经营范围载明“投资”的外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试点突破此限制,试点企业可将资本项目收入划转或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试点企业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应先到注册地(个人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或企业结汇待支付账户。

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收入划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也可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或股权出让境内个人的人民币账户。

12、试点企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都可以在非注册地银行办理吗?

答:试点企业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可自行选择福建省内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仍需在注册地银行办理。

13、试点企业外债专用账户开立个数有限制吗?

答:没有限制,试点企业一笔外币外债可以在福建省内银行开立多个外债专用账户。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债控制信息表中试点企业尚可开立账户总数为负数,银行仍可为其开立新的外债专用账户。人民币外债专用账户开立,应按照人民银行跨境办相关规定办理。

14、试点企业如何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答:试点企业外债注销登记下放开户银行办理,取消试点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时间限定。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调整完成后,按照《实施细则》所附《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操作指引》为试点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15、银行是否需要向外汇局报送试点业务办理情况的相关数据?

答:辖内银行应于每季初5个工作日内按《实施细则》所附《试点业务季度报表》的格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该银行上季度试点业务办理情况的相关数据。

16、试点企业、银行办理完试点业务后如何留存材料?

答:自相关业务办理之日起,企业应留存相关材料两年备查,银行应留存相关材料五年备查。


来源:管委会财政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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