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海洋渔业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解读:一是加强福州与东盟、非洲国家经贸合作。组织企业走出去参加境外渔业专业展会、经贸推介会。邀请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渔业官员、商协会以及渔业企业参加中国(福州)国际渔业博览会。二是推动福州与国际友城渔业交流。与肯尼亚蒙巴萨郡、日本长崎市、澳大利亚霍巴特市等国际友城签订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协议。三是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加快发展。构建上游产业支撑,通过促进远洋渔业的发展,活跃东盟海产品交易所的线上交易量。积极动员大型渔业企业入驻海交所发展,推动中国远洋渔业产品交易中心挂牌。四是进一步加快发展远洋渔业产业。不断壮大远洋捕捞船队规模,以东盟、非洲、南美洲国家为重点,建设境外综合渔业基地。
亮点:促进海洋渔业对外交流合作。
第2条:放宽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船舶管理企业外资股比限制,中外合资船舶代理企业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
解读: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方面,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外商可在自贸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人可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由其负责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在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方面,经自贸区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可直接前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服务中心递交申请。在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方面,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资股比放宽至51%,申请人可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由其负责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在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方面,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自贸试验区重点试验事项办事指南》,办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的法定时限为10天,而我省的承诺时限已压缩为6天。
亮点:股比放开有利于自贸区吸引外资在当地设立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开展远洋货物运输。
第3条: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区内落户登记。
解读:“方便旗”指在船舶登记宽松的国家进行登记,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由于开放登记国对船员的雇用不加限制,对船舶的经营管理不予干涉,加之税收低、船舶最低配员低等因素,在成本上十分有利于船舶所有人,因此“方便旗”船发展非常迅速,至今约占世界船队总吨位的1/3。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决定,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船龄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各类进口船舶的船龄范围为: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的船龄为4年--12年,散货船、砂矿船等的船龄为6年--18年,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液化石油船、散装水泥船等的船龄为9年--20年,上述船龄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2007年7月1日的年限。
亮点:通过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吸引中资“方便旗”船舶“回籍”。
第4条:在江阴港试点海运快件国际业务。
解读:与传统的空运快件模式相比,海运快件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容器,增加了快件运载量,同时利用高速船舶运载快件,使其兼具“空运速度,海运价格”的优势,因此运输成本可降低40%。
亮点:降低快件运输成本,有效推动闽台海运快件业务稳步健康发展。
第5条:深化本省及江西的陆地港的合作,探索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
解读:启运港退税政策指:从启运地报关出口,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福州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只要在启运地报关出口,海关办理放行手续,就被视同出口并可办理退税。例如,出口企业在福建、江西两省符合条件的陆地港报关装运后,只需确认是离开启运港发往离境港(福州保税港区)中转至境外的,即被视同出口并办理退税。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视为未实际出口货物,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并由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亮点:在原来模式下,企业必须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才能办理退税,而启运港退税是在启运地海关放行后就可办理出口退税。这项政策是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一项创新。目前启运港退税试点对启运港、离境港、运输方式、承运公司、运输工具等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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