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对 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解读:负面清单即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种对外资许诺开放的反向方式。对于负面清单中列明的限制和禁止外资投资的行业和业务,是不给予外资以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和业务,则内外资一视同仁,即便同样都要经过特殊审批程序(如医疗、金融等特许经营行业)。
亮点: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减少外资准入的限制,扩大了对外开放。
第2条:降低外商投资性公司准入条件。
解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5〕23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已于2015年5月8日正式施行,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共122条,降低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准入条件。
亮点:突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属于限制类的规定,方便了外商投资。
第3条:外商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实行备案制。
解读:商务部2015年4月8日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12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亮点:改外商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制为备案制,方便了外商企业的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加快了办理时限。
第4条: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
解读:2015年4月22日福建省商务厅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商务外经〔2015〕5号),属于一般境外投资企业设立实行备案管理,只提交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确认材料符合规定形式后,于当日内完成备案并制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亮点: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审批制为备案制,方便了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加快了办理时限。
第5条: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设立境外股权投资母基金。
解读:支持设立境外股权投资母基金与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紧密相关,是福建省对接国家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基金的重要抓手。跨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是人民币资本项目跨境使用的新形式,采取“母子基金”形式,通过“投贷联动、境内外联动,基金运作与企业发展联动”,一方面以资本输出带动产业能力输出,为国内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投资并购提供商业化、市场化的操作平台及专业化的投融资综合服务,另一方面通过企业海外投资积极探索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和海外贷款,推动人民币跨境流动,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新途径。
亮点:支持设立跨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将境内募集的人民币资金调拨给境外子基金,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有利于推动人民币资本输出,深化福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金融合作。
第6条:支持区内企业使用自有金融资产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自由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
解读: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商务厅2015年4月22日印发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商务外经〔2015〕5号)第三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权限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需实行核准管理的,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亮点:放宽了企业使用自有金融资产的限制,有利于企业“走出去”。
第7条:建设涵盖综合咨询、境外投资备案、投资项目推荐、投资地介绍,行业分析、境外投资专业服务等功能的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
解读:境外投资服务平台涵盖综合咨询、境外投资备案、投资项目推荐、投资地介绍、行业分析、境外投资等专业服务功能,为投资者提供综合信息支持,并对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事中、事后持续跟踪和全方位服务。目前国家发改委已开设“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通过境外投资服务平台的搭建,加快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的构建。福州片区正着手建设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
亮点:“一站式”服务平台的建立,将帮助企业实现便捷的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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