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注册设立
加快审批制度改革,促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制度,实行“一表申报、一口受理、一照一码、一章审批、印章即刻、当日办结”服务模式,原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国税、地税)登记号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国内投资企业
国内投资企业在区内可享受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享受“一站式”注册便利和服务;享受自贸试验区开放措施,扩大经营范围;享受宽松和有利的融资环境,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效率;享受宽松便利的境内外投资政策。区内企业可通过与区外企业的联动,使区内的政策效应最大化,可享受海关特殊监管区与非特殊监管区联动开展各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三、外贸企业
对外贸易企业可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窗口公司与区外公司联动经营,既可发挥试验区的政策优势又可继续保持原有外贸出口产品的采购渠道和国内外销售市场。在区内可以使用灵活宽松的金融政策,开展跨境双向资金池业务,境外人民币融资业务,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效率,灵活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区外实业投资业务,扩大经营范围,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外商投资企业
1.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台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外商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2.降低了哪些外商投资门槛
先行选择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及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减少或取消对境外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权比例、业务范围等准入限制。降低外商投资性公司准入条件。稳步推进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典当行试点。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可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如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仍应按专项规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可意愿结汇。对外放款比例由所有者权益的30%提高到更高比例。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可集中运营管理。
五、对外投资企业
1.对外投资促进体系
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企业走出去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对区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行业的转报商务部核准。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
2.对外投资金融开放政策
完善人民币涉外账户管理模式,简化人民币涉外账户分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支持设立境外股权投资母基金。支持区内企业和个人使用自有金融资产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自由承揽工程。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机构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
六、银行机构
1.自贸区内银行机构的宽松政策
在额度范围内允许区内企业、银行从境外借入本外币资金,借入的外币资金可结汇使用。允许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台湾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放宽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使用。允许区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托管机构与境外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台湾金融机构可享受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开拓市场等方面的一系列宽松、便利措施。
2.区内的银行有哪些拓展金融服务功能
可开展FT账户项下存款、汇款、贷款、结售汇、贸易融资、跨境直投等业务,可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服务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区内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资本金意愿结汇、直接投资项下新设企业外汇登记等业务。
七、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业务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账户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自贸试验区放宽外资准入,稳步推进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典当行试点;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允许外商合资或控股设立典当行、商业保理企业。
八、股权投资
支持境内外股权投资企业有公司制/合伙制在区内设立跨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按注册管理;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两岸金融业(证券、基金业为核心)进行相关股权投资合作。
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设立境外股权投资母基金。
九、融资租赁企业
1.宽松的融资租赁政策
简化涉外业务办理流程,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允许设备使用人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设备享受与其他购买方式同等的各项政策。经相关部门许可,拓展区内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融资渠道,简化涉外业务办理流程。
2.自贸区关于融资租赁的开放措施
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十、仓储物流企业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包含了保税物流等业务。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海关根据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非保税、口岸货物的不同状态,依托账册、信息化平台,实施“状态分类、分账管理;标识区分、实时核注;联网监管、信息共享;安全便利、风险可控”的监管模式。
十一、跨境电商
1.跨境电子商务的便利措施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利用两岸海运快件平台打造两岸跨境贸易和快速物流新通道,推动两岸海运快件双向常态化运作。跨境电商服务平台通过与海关、国检监管系统、台湾关贸网等对接,对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入境的个人自用物品快速检验。实现通关无纸化、快速化、便利化,提升通关效率,促进跨境电商产业发展。
2.台湾企业能开展什么电子商务业务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两岸电子商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台商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类电子商务),申请可参照大陆企业同等条件。
十二、移动互联网应用
1.在互联网经济和电子商务有什么具体政策
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在区内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新闻网站、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除外),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申请互联网支付牌照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鼓励区内银行和支付机构与境外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
2.对移动互联网创业企业有什么好的条件
区内设立针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服务外包产业园,建立海峡两岸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聚集移动互联网创业企业,提供适宜软件开发、市场推广、交流互动、交通生活便利条件。
3.对台湾的企业有什么特殊的优惠政策
允许台湾投资者在区内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申请可参照内资企业同等条件)、提供大陆境内多方通信业务、提供存储转发类业务、提供呼叫中心业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范围仅在区内)、提供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允许台资在区内设立独资的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场所;检验检疫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入境快件采取特别便利措施。
4.对台湾互联网行业的创业者有什么便利措施
鼓励台湾居民到大陆创业,允许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的自然人依照大陆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备案,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包括: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仅限于线下的数据处理服务业务)。
十三、高端制造
1.高端制造业应当设立在自贸试验区内什么区域
将自贸试验区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做了功能划分。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制度改革,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自贸试验区的高端制造业可根据自身运营特点设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享受保税政策,也可设立在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享受自贸试验区政策的同时,通过联动享受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储物流服务。
2.在高端制造领域有什么具体的扩大开放措施
在原有的开放措施基础上,允许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独资开展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允许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生产。
3.对台湾地区的高端制造业有什么优惠措施
探索闽台产业合作新模式。在产业扶持、科研补助、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推动台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在区内集聚发展,重点承接台湾地区产业转移。
十四、生物技术
1.动植物检验检疫负面清单
试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支持自贸试验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政策交流,探索实施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2.对台湾地区生物技术产品的便利监管措施
对台湾地区输往自贸试验区的农产品、水产品、食品和花卉苗木等产品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在风险分析、建立质量安全源头管理机制等的基础上,对台湾地区部分输往自贸试验区的食品、农产品、化妆品,试行“源头管理、口岸验放”快速通关模式。
十五、冷链物流
冷链物流企业既可享受冷链物品的海关保税监管服务,也可从事非保税物品的仓储物流运输服务。进口冷链物品可享受简化快捷便利的检验检疫服务,有利于企业开拓市场、服务各类需求的客户。自贸试验区将聚集一批从事冷链食品、水产品经营企业,冷链物流企业可开展冷链物品的交易平台服务。
十六、航运企业
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在区内注册的内地资本游轮企业所属方便旗邮轮,经批准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外国投资者在区内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或其分公司,为该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包括揽货、揽客、签发提单、出具客票,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服务。放宽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船舶管理企业外资股比限制。中外合资船舶代理企业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行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福建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十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是指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通过现货交易平台的聚集效应,为大宗商品上市交易服务,提供商品融货和大众投资的渠道。探索在区内开展大宗商品国际贸易。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核心对大宗商品交易模式进行大胆突破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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