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2.自贸试验区内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机构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 解读: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允许其在一定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 亮点: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 3.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意愿结汇,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 解读:在自贸试验区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金,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对外放款比例由所有者权益的30%提高到更高比例。 亮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由支付结汇制改变为意愿结汇制。对外放款比例提高。增强企业资金使用自主性,放宽境外放款金额限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4.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银行从境外借入本外币资金,企业借入的外币资金可结汇使用 解读:在额度范围内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银行从境外借入本外币资金,中外资企业借入的外币资金可结汇使用。 亮点: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政策,中资企业借入的外币资金由原先不可结汇变为可结汇使用。外资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由发生额管理改为余额管理。突破投注差和外债指标管理。方便中资企业外债资金使用,降低融资成本。 5.放宽自贸试验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自贸试验区内使用 解读:支持境外发债,对募集资金调回自贸试验区内使用实行比例管理。 亮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发债,部分资金调回使用。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6.支持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解读:一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二是进一步简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三是便利跨国公司融通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没有额度控制,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内,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四是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五是降低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门槛条件。 亮点:不同于现行区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管理体制,打破了经常、资本项目常规管理界限,以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良好的跨国公司为载体,通过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方式,分别集中管理境内、境外成员单位本外币资金,降低整体结算及汇兑成本,赋予企业更大的资金运作空间。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利用同一账户实现不同性质资金的归集管理,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提升企业和银行业务创新和资金管理能力。 7.推进企业和个人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解读:自贸试验区企业和个人以及非居民个人,可以更加便利地办理经常项下结算业务、政策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或经批准的自贸试验区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先试业务。 亮点:对外投资主体实现了突破。提高个人和企业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 8.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 解读:目前,国内已有浦发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4家法人银行获准试点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积极争取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自贸试验区分行开办业务。 亮点: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仅商业银行总行有权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新政策下,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可授权自贸试验区分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进一步提升金融创新能力,扩大对外开放,推动银行业机构改革转型。 9.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 解读:通过发挥金融功能作用,支持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市场环境。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作用,支持允许商业银行接受境内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以本人或他人合法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做质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政策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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