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扩大开放政策解读
时间:2015-10-19 10:11
有利于促进典当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11.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解释:指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可以以独资或合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直接投资的股份制公司。  亮点:原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的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现在扩大到股份制公司。(四)金融服务领域  1.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公司到自贸试验区设立经营机构  解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包括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等。在此基础上,ECFA协议适度放宽了台湾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在尊重商业意愿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公司到自贸试验区设立经营机构。  亮点:对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和再保险公司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保险公司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等实行备案制,更大力度地支持台资保险公司到自贸试验区设立经营机构。  2.研究探索台湾地区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经营性机构一经开业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解释:在框架协议下,支持台湾地区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营业性机构在筹建时即可开展人民币业务筹备工作,经所在地银监局验收合格后,在开业时一并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亮点:突破《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的规定。  3.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服务业对台资进一步开放,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门槛,适度提高参股大陆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并参照大陆金融机构监管  解释:在框架协议下,研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台资金融机构在准入条件,如资产规模等方面进一步降低条件(如参照CEPA下港澳银行资产规模60亿美元);积极研究参股大陆金融机构的股权比例突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所参股金融机构仍按照大陆金融机构监管。  亮点:一是突破《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条关于外商独资银行唯一或控股股东“提出申请前1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第十一条关于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方唯一或主要股东“提出申请前1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提出申请前1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等规定。二是突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关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超过25%的规定。三是突破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QFII资格和外资证券、期货、基金、投资咨询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和资质、业务范围等限制。四是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准入和业务门槛,适度提高参股大陆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实行参照中资金融机构监管的国民待遇。  4.为自贸试验区内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开设绿色通道  解释:对于自贸试验区内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优先受理并加速审批。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机构高管类行政许可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简化行政许可流程。  亮点: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台湾的银行申请在大陆中西部、东北部地区开设分行可享受绿色通道。谚政策条文的创新点在于将“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延伸至自贸试验区内的台资法人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域也不再局限于中西部、东北部地区。  5.探索允许台湾地区的银行及其在大陆设立的法人银行在福建省设立的分行参照大陆关于申请设立支行的规定,申请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  解释:在框架协议下,允许台湾地区的银行在福建省内设立分行后,在满足审慎性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分行所在地以外的地市设立支行,对支行无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且设立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  亮点:《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设立支行的地域范围只能在分行所在城市及以下行政区划。该政策条文突破了支行的地域限制,跨地市设立机构不再需要以设立分行的形式进行。  6.研究探索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解释:根据《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比例不超过49%。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台资金融机构在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突破了49%的限制,达50%以上。  亮点:台资金融机构在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突破了49%的限制,达50%以上。(五)专业技水服务领域  1.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接福建省内建筑工程项目,不受项目双方投资比例限制  解读: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取消了原来要求项目外资比例需等于或者超过50%的规定。  亮点:突破了国家对合营建设项目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吸引台湾服务提供者到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独资建筑业企业,有助于提升我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水平。  2.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大陆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在自贸试验区内执业,不受在台湾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大陆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解读:台湾上述专业人士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执业,与是否在台湾注册执业无关,同时在福建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作为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亮点:突破了现行政策不允许台湾上述专业人士在大陆注册执业的规定。  3.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对于个人业绩,其在台湾和大陆的业绩可共同作为个人业绩评定依据,但在台湾完成的业绩规模标准应符合大陆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  解释:明确了台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台湾和大陆的业绩可合并作为个人业绩进行考核,但是在台湾完成的业绩,其规模标准应按照大陆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予以确定。  亮点: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考核个人业绩时,只认可其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本条款对其在台湾和大陆的业绩均予以认可。  4.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独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大陆企业资质时,可以将在台湾和大陆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  解释:一是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独资物业服务企业;二是首次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时,不考核台湾服务提供者的物业管理业绩;三是在台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升级时,可以将在台湾和大陆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共同作为资质评定的依据。  亮点: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独资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评定条件进一步放宽,原政策规定在评定资质、计算物业管理业绩时,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承接的面积不得低于50%。  5.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建设工裎设计企业聘用台湾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并将其作为本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台湾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  解释:明确了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可以聘用台湾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在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时可以将其作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亮点:现行政策未明确相关考核的具体要求,本条款予以进一步明确,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台湾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  6.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出任主要技术人员且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的限制  解释: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主要技术人员每年在大陆的居住时间不受限制。  亮点:现行政策规定出任主要技术人员的境外服务提供者,每人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本条款对居住时间不再做要求。  7.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台湾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企业经理,但须具有相应的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可以聘用台湾建筑业专业人员作为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但须满足相应的技术职称要求  解释: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聘用的企业经理,可以是台湾的专业技术人员。  亮点:放宽对台资企业经理准入条件的限制。  8.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应按大陆有关规定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规在大陆参加工程投标  解释:明确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台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依照规定参与大陆工程投标。  亮点:允许台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依规参与大陆工程投标。  9.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中,出任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且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月的限制  解释:明确台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作为本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累计居住时间要求。  亮点:按照《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本公司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月。本政策突破了对出任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且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的限制。  10.允许台湾导游、领队经自贸试验区内旅游主管部门培训认证后,换发证件,在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执业  解释:台湾导游领队是指根据台湾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导游证、出境游领队证的、在旅行社或翻译公司从事导游或领队业务的人员。导游业务是指经认证的台湾地区的导游、领队可在自贸试验区所在设区市(或试验区)从事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造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执业范围为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亮点:突破台湾导游、领队在大陆从业限制。  11.允许取得大陆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台湾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自贸试验区内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解读: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台湾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自贸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具体办法由福建省制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亮点: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台湾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自贸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12.允许台湾会计师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符合大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台湾会计师应取得大陆会计从业资格,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陆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解释: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规定,台湾会计师在自贸试验区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是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大陆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是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是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亮点:明确支持台湾会计师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13.允许符合规定的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解读: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具有台湾地区护理、助产专业学历,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下属验证机构验证认定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后可以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亮点:我省自贸试验区成为首个允许台湾地区护士执业的区域。  14.允许取得台湾药剂师执照的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在取得大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按照大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注册并执业  解读:已获得台湾职业药师资格认可的台籍从业人员,允许免于大陆执业药师考试,直接申请执业药师资格,并允许其在自贸试验区内相关医药企业执业。  亮点:允许直接申请执业药师资格,并在自贸试验区内相关医药企业执业。  15.允许台湾地区其他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比照港澳相关医疗专业人员在大陆执业管理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医疗相关活动  解释:允许符合在内地短期执业条件的台湾地区的医师、中医师、牙医师、药师、护理师、护士、助产师、助产士、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医事检验师、医事放射师、牙体技术师、营养师、心理师、呼吸治疗师、语言治疗师、听力师等18类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自贸试验区内从事医疗相关活动。  亮点: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台湾地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大陆从事医疗活动。我省自贸试验区将成为首个允许台湾地区18个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区域。  (六)农业领域  1.取消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农作物(粮棉油作物除外)新品种选育(转基因除外)和种子生产(转基因除外)的两岸合资企业由大陆控股要求,但台商不能独资  解读:允许台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控股两岸合资的农作物(粮棉油作物除外)新品种选育(转基因除外)和种子生产(转基因除外)企业,但不能独资。  亮点:取消大陆股东控股要求,允许台商控股。将进一步发挥台湾蔬菜瓜果等作物种类广、品种多、品质优、企业强、技术水平高等优势,有利于引进台湾先进育种技术和优良品种。 "
来源: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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