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读: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根据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开放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文市[2015]234号)和《福建省文化厅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闽文市〔2013〕209号)精神,满足以下条件的外商企业或台湾服务提供者可向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申请设立外商独资演出场所经营企业或由台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合资、合作音乐厅、剧场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试点资质:1.演出场所设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内;2.演出场所符合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外商企业或台湾服务提供者投资经商务部门同意备案;4.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以及消防、卫生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备案,领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三、亮点:文化部于2015年6月12日印发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调整实施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函〔2015〕490号),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本省提供服务,突破了现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有关“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规定。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只须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只须向自贸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不须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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