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文化试点项目政策解读之一
时间:2016-04-05 21:25
一、政策:《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试点任务》第109条:允许台商在片区内独资设立文化传播企业。
二、解读:需文化部门许可设立的文化传播企业主要是指演出经纪机构,从事广告策划、制作、发布的文化传播企业的设立不需经文化部门许可。根据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开放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文市[2015]234号)和《福建省文化厅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闽文市〔2013〕209号)精神,满足以下条件的台商文化传播企业可向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申请台商独资设立演出经纪经营试点资质: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2.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3.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经营范围为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营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台商独资演出经纪单位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还应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亮点:文化部于2015年6月12日印发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调整实施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函〔2015〕490号),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突破了现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有关“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在本省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可直接向自贸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不须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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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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