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一口受理”服务模式
条文解释: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准入制度由传统的“多个部门多头受理”模式转为“一表申报、一口受理、一照一码、一章审批、印章即刻、当日办结”。一是将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四个部门需要填报的信息汇总成一张表,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申报,也可以到服务大厅现场申报。二是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刻制备案等需要由工商、商务、税务、质监、公安部门分别办理的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三是将原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国税、地税)登记号统一合并为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四是各审批部门同步分别办理、限时办结,企业设立、变更只需一个公章审批。
创新点或突破点:一表申报、一照一码、印章即刻。
实施预期效果:优化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给企业带来极大便利。
2.积极推进外商投资商业保理试点
条文解释:商业保理业务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账户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创新点或突破点:在自贸试验区率先开放外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
实施预期效果:扩大自贸试验区信用服务业对外开放,有利于促进商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3.积极推进外商投资典当行试点
条文解释:允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资典当行。省经信委正在研究制订《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典当管理暂行办法》。
创新点或突破点:在自贸试验区率先开放外资设立典当行。
实施预期效果:扩大自贸试验区信用服务业对外开放,有利于促进典当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4.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条文解释: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
创新点或突破点:允许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实施预期效果:有利于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部署营销网络,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终端售价,加快物流运转速度。
5.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
条文解释: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注册并符合汽车平行进口条件的经销商,经商务部门许可,从事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并提供缺陷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汽车“三包”等服务。
创新点或突破点:国家在自贸试验区内率先调整汽车销售政策,打破国外汽车品牌销售许可,允许非中规车销售,并提供售后服务等。
实施预期效果:非中规车国内需求及进口量都会增加,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6.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的许可权限下放给福建省
条文解释:对外商投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的类型及许可机关许可权限作出规定,明确在自贸试验区内允许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并由福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创新点或突破点:由允许合资、合作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改为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实施预期效果:有利于吸引更多外商投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7.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资持股比例放宽至51%
条文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相关规定,在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自贸试验区内,允许外资持股比例放宽至51%。
创新点或突破点: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实施预期效果:有利于吸引更多外商投资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8.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贸试验区内落户登记
条文解释:在自贸试验区登记的国际船舶,如有外商出资的,允许中方出资额低于50%。
创新点或突破点:将登记的国际船舶外商出资比例突破现有法规所规定的50%的限制。
实施预期效果:将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船舶落户自贸试验区,促进我省物流业发展壮大。
9.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大陆资本邮轮企业所属“方便旗”邮轮,经批准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
条文解释:在自贸试验区内由大陆资本设立的、具有邮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其在境外拥有的挂“方便旗”的邮轮,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可享受五星旗邮轮政策,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
创新点或突破点:突破“方便旗”邮轮不可从事两岸四地运输的限制。
实施预期效果:将吸引更多内地资本投资,有效促进我省邮轮产业的发展。
10.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条文解释:在自贸试验区内,允许注册在境内、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经营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创新点或突破点:放宽船舶船籍限制。
实施预期效果:有利于拓展中资方便旗船业务,降低其所属航运公司经营成本。
11.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程实施无纸化通关
条文解释: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各方,通过单一的平台一次性提交标准化的信息和单证,一次性接收口岸主管部门的反馈处理意见,提升区域通关信息化共享共用水平。随着“单一窗口”的建设和深入应用,将逐步实现通关全过程无纸化。
创新点或突破点:突破了原有口岸通关管理模式,原来企业要分别向各口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务,现在通过一个平台,一次性提交信息即可办理。
实施预期效果:降低通关成本,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
12.简化CEPA以及ECFA下货物进口原产地证书提交需求
条文解释:在自贸试验区内,对CEPA、ECFA项下优惠贸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申请享受优惠协定关税税率时,对于海关通过联网收到出口方传输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实现对碰的,无需再提供纸质原产地证书。
创新点或突破点:实现闽台、闽港、闽澳间海关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突破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件的规定。
实施预期效果:简化企业报关手续,提高通关作业自动化率和通关效率。
13.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条文解释:海关根据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非保税、口岸货物的不同状态,依托账册、信息化平台,实施“状态分类、分账管理;标识区分、实时核注;联网监管、信息共享;安全便利、风险可控”的监管模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区域政策功能开展各类货物展示、拼箱、中转等业务,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物流成本。
创新点或突破点:突破了原有内贸等非保税货物一般情况不能进出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定。
实施预期效果:放宽了限制,企业经营更加灵活。
14.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内销的货物试行选择性征收关税
条文解释:对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创新点或突破点:突破了原先特殊监管区内销货物只能按报验状态征税的限制。
实施预期效果:在内销时企业按照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特别是在ECFA早期收割清单外的台湾产品,投资者可选择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生产企业,从台湾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在自贸试验区生产加工后销往内地,在内销时按照对应进口料件和产成品孰低征收关税,减轻了企业税负,对承接境外产业转移有积极意义。
15.试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
条文解释:质检总局授权驻闽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负面清单以外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除活动物、水果、粮食等列入负面清单的高风险货物外,其他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由驻闽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审批。同时授权驻闽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台湾输往平潭的水生动物及输往福建自贸试验区的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检疫审批。
创新点或突破点:负面清单制度规范了质检总局与直属局的权责,清单内的事项由质检总局审批,清单外的事项直属局即可审批。质检总局进一步下放台湾输往平潭的水生动物及输往福建自贸试验区的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检疫审批权。
实施预期效果:减少了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部分产品还可实施一次审批、分批核销,有效提高了相关产品的通关效率,极大地方便了企业。
16.取消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农作物(粮棉油作物除外)新品种选育(转基因除外)和种子生产(转基因除外)的两岸合资企业由大陆控股要求,但台商不能独资
条文解释:允许台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控股两岸合资的农作物(粮棉油作物除外)新品种选育(转基因除外)和种子生产(转基因除外)企业,但不能独资。
创新点或突破点:取消大陆股东控股要求,允许台商控股。
实施预期效果: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种子产业试点,将进一步发挥台湾蔬菜瓜果等作物种类广、品种多、品质优、企业强、技术水平高等优势,有利于引进台湾先进育种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和两岸农业产业深度融合。
17.允许持台湾地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到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备案(不包括特许经营)
条文解释: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有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式。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在自贸试验区内可与内地居民一样,依照相关规定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但仅限于“个人经营”一类。
创新点或突破点:放宽行业限制,将允许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围从20多个行业扩大至100多个行业,且除特许经营外,无需经外资备案,可直接到工商局办理登记。
实施预期效果:台湾地区自然人到自贸试验区设立个体工商户更加便捷,经营范围更广,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台胞投资创业。
18.允许申请成为赴台游组团社的3家台资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福建居民赴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
条文解释:允许3家台资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福建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创新点或突破点:突破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限制。
实施预期效果:随着赴台游人数逐年递增,台资合资旅行社的介入,有利于提升赴台旅游服务品质。
19.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接福建省内建筑工程项目,不受项目双方投资比例限制
条文解释: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取消了原来要求项目外资比例需等于或者超过50%的规定。
创新点或突破点:突破了国家对合营建设项目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实施预期效果:吸引台湾服务提供者到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独资建筑业企业,有助于提升我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水平。
20.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大陆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在自贸试验区内执业,不受在台湾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大陆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条文解释:台湾上述专业人士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执业,与是否在台湾注册执业无关,同时在福建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作为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创新点或突破点:突破了现行政策不允许台湾上述专业人士在大陆注册执业的规定。
实施预期效果:有助于吸引台湾专业技术人士到自贸试验区从业。
21.允许取得大陆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台湾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自贸试验区内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条文解释: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台湾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自贸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具体办法由福建省制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创新点或突破点: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台湾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自贸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实施预期效果:加强与台湾地区会计师行业的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2.允许符合规定的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条文解释: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具有台湾地区护理、助产专业学历,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下属验证机构验证认定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后可以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创新点或突破点:我省自贸试验区成为首个允许台湾地区护士执业的区域。
实施预期效果:促进我省与台湾地区建立更紧密联系和交流,增加医疗卫生人员往来,提升我省医疗服务能力。
23.允许取得台湾药剂师执照的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在取得大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按照大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注册并执业
条文解释:已获得台湾职业药师资格认可的台籍从业人员,允许免于大陆执业药师考试,直接申请执业药师资格,并允许其在自贸试验区内相关医药企业执业。
创新点或突破点:允许直接申请执业药师资格,并在自贸试验区内相关医药企业执业。
实施预期效果:台湾药师在自贸试验区内药品企业执业,有利于促进两岸医药行业的交流合作。
24.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两岸电子商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台商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类电子商务),申请可参照大陆企业同等条件
条文解释:允许符合条件的台商参照大陆企业同等条件,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从事经营类电子商务。
创新点或突破点:外方主要投资者可参照内资企业同等条件,取消具有经营基础电信或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要求,可直接申请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类电子商务)。
实施预期效果:可吸引更多台商在自贸试验区从事经营类电子商务,扩大对外贸易。
25.对台湾地区输往自贸试验区的农产品、水产品、食品和花卉苗木等产品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
条文解释:在风险分析、建立质量安全源头管理机制等的基础上,对台湾地区部分输往自贸试验区的食品、农产品、化妆品,试行“源头管理、口岸验放”快速通关模式。
创新点或突破点:将进口台湾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向前延伸,建立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理机制。
实施预期效果:有助于降低进口口岸抽检比例,提升口岸通关速度,促进两岸食品农产品贸易发展。
26.进一步优化从台湾进口部分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中药材的审评审批程序
条文解释:按照相关规定,进口保健食品、化妆品、中药材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三品一械”)的审评、审批及备案权限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把台湾产部分保健食品营养补充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台湾使用二十年以上的中药材和Ⅰ类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及备案权限下放到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创新点或突破点:福建是国家唯一赋予台湾部分进口“三品一械”审评、审批和备案权限的省份。
实施预期效果:加快“三品一械”的审评、审批速度,有利于促进两岸医药健康领域的合作交流。
27.加快落实台湾车辆在自贸试验区与台湾之间便利进出境政策,推动实施两岸机动车辆互通和驾驶互认,简化临时入境车辆牌照手续
条文解释:一是放宽台湾地区临时入闽机动车和驾驶人申领牌照范围,因经贸活动、居民往来或经大陆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等需要,可以申领临时入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许可。二是放宽台湾地区临时入闽车辆行驶区域,临时入闽的台湾地区机动车经许可可以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行驶。三是在全省车辆管理所和平潭、厦门等客滚航线口岸建立服务台胞绿色通道,“一窗式”办理台湾地区临时入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许可。四是在临时入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许可有效期内,台湾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可以多次入出我省行政区域,无需重复申领临时入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许可。五是试行将台湾地区临时入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许可业务下放至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理。六是台湾地区机动车在海关准许入闽凭证有效期内,临时入闽机动车和行驶证有效期满的,可以再次申领临时入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台湾地区驾驶人在入出境身份证件上签注的准许入境期限内,临时驾驶许可有效期满的,可以再次申领临时驾驶许可。七是台湾地区临时入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许可期满后再次申领的,可以在福建省任意地市办理,并试行网上、电话办理等快捷方式,台胞集中的地方可预约上门办理。八是台湾地区驾驶人临时驾驶许可有效期满再次申领,距上一次核发不满一年的,免予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九是对临时入境台湾驾驶人,除可以驾驶自带机动车或者租赁的大陆地区机动车外,允许驾驶临时入闽的其他台湾机动车。十是办理台湾地区临时入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许可期限从三个工作日缩短到一个工作日,对经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和查验机动车符合要求的,做到立等即取。
创新点或突破点:一是将对象范围作进一步扩大。二是将申领对象的活动范围放宽至福建全境。三是取消了申领地场所的限制,将办理台湾地区临时入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许可放宽至全省车辆管理所和平潭、厦门等客滚航线口岸,并要求开辟绿色通道,“一窗式”办理相关业务。四是规定在期限内台湾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可以多次入出我省行政区域,无需重复申领临时入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许可。五是将事权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牌照可再次申领。七是对办理方式进行了创新。八是考虑到再次申领临时入闽机动车驾驶许可的人员已掌握大陆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免予再次学习。九是放宽了准驾的范围。十是进一步方便台胞办理业务,要求做到立等可取。
实施预期效果:简化台湾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申领临时入境牌照手续,将进一步推动对台经贸活动和民间交流往来。
28.完善人民币涉外账户管理模式,简化人民币涉外账户分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条文解释:自贸试验区内居民或非居民主体可以通过自由贸易账户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业务。
创新点或突破点:探索人民币投资与外债账户简化管理,如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等业务,推进人民币资本项下业务便利化。
实施预期效果: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29.自贸试验区内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机构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
条文解释: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允许其在一定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
创新点或突破点: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
实施预期效果:进一步提高资本项目便利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
30.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意愿结汇,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
条文解释:在自贸试验区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金,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对外放款比例由所有者权益的30%提高到更高比例。
创新点或突破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由支付结汇制改变为意愿结汇制。对外放款比例提高。
实施预期效果:增强企业资金使用自主性,放宽境外放款金额限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31.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银行从境外借入本外币资金,企业借入的外币资金可结汇使用
条文解释:在额度范围内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银行从境外借入本外币资金,中外资企业借入的外币资金可结汇使用。
创新点或突破点: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政策,中资企业借入的外币资金由原先不可结汇变为可结汇使用。外资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由发生额管理改为余额管理。突破投注差和外债指标管理。
实施预期效果:方便中资企业外债资金使用,有利于中资企业通过外债渠道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32.放宽自贸试验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自贸试验区内使用
条文解释:支持境外发债,对募集资金调回自贸试验区内使用实行比例管理。
创新点或突破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发债,部分资金调回使用。
实施预期效果: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33.支持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条文解释:一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二是进一步简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三是便利跨国公司融通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没有额度控制;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内,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四是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五是降低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门槛条件。
创新点或突破点:不同于现行区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管理体制,打破了经常、资本项目常规管理界限,以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良好的跨国公司为载体,通过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方式,分别集中管理境内、境外成员单位本外币资金,降低整体结算及汇兑成本,赋予企业更大的资金运作空间。
实施预期效果: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利用同一账户实现不同性质资金的归集管理,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提升企业和银行业务创新和资金管理能力,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34.推进企业和个人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条文解释:自贸试验区企业和个人以及非居民个人,可以更加便利地办理经常项下结算业务、政策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或经批准的自贸试验区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先试业务。
创新点或突破点:对外投资主体实现了突破。
实施预期效果:提高个人和企业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
35.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
条文解释:目前,国内已有浦发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4家法人银行获准试点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积极争取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自贸试验区分行开办业务。
创新点或突破点: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仅商业银行总行有权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新政策下,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可授权自贸试验区分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实施预期效果:自贸试验区部分银行分行将获准开办离岸业务,进一步提升金融创新能力,扩大对外开放,推动银行业机构改革转型。
36.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
条文解释:通过发挥金融功能作用,支持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市场环境。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作用,支持允许商业银行接受境内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以本人或他人合法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做质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政策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发展知识产权保险。
创新点或突破点:知识产权质押和知识产权保险、处置、风险投资等各项工作相互联系,该项政策将相关工作系统推进,克服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存在的处置难、交易不活跃等问题,有助于促进政策落实。拓展了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和融资服务创新空间。
实施预期效果:将有效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同时也有助于促进闽台在知识产权领域深化合作,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作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37.经相关部门许可,拓展区内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融资渠道,简化涉外业务办理流程
条文解释: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创新点或突破点: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实现混业经营,并降低设立单机、单船子公司的设立门槛。
实施预期效果: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创造更好条件。
38.支持台湾地区银行向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或项目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
条文解释: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不分内外资,在额度范围内可向台湾地区借入人民币资金。
创新点或突破点:突破投注差管理。按现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规模不得超出其“投注差”,即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履约余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实施预期效果:增加区内资金来源。
39.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公司到自贸试验区设立经营机构
条文解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包括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等。在此基础上,ECFA协议适度放宽了台湾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在尊重商业意愿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公司到自贸试验区设立经营机构。
创新点或突破点:对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和再保险公司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保险公司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等实行备案制,更大力度地支持台资保险公司到自贸试验区设立经营机构。
实施预期效果: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闽台保险合作。
40.允许自贸试验内大陆的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可以投资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产品
条文解释:大陆的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可按照相关规定投资台湾金融产品。
创新点或突破点:为大陆投资者资金有序进入台湾金融市场开辟了新渠道。
实施预期效果:丰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品种,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间接参与台湾金融市场,深化两岸金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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