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20-0200-2017-0000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2017-12-04
  • 标    题: 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非公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绿色通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自贸委〔2017〕93号
  • 发布日期:2017-12-08
  • 有 效 性: 有效
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非公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绿色通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榕自贸委〔2017〕93号
来源: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时间:2017-12-08 17:18
管委会各部门、各办事处:
  为深入推进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两方案、两清单”工作部署,支持区内企业扩大对外交流,经我委积极协调市外侨办并报外交部正式备案,同意在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开设非公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绿色通道”。按照外交部《关于制定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资质量化标准的通知》要求,并根据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领七函〔2011〕232号)、《关于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领函〔2013〕753号)及福州市外侨办《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有关文件的通知》(榕政外侨〔2017〕243号),我委结合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实际,制订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非公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绿色通道”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企业有新的需求,可及时向管委会反馈,由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向上争取有关政策支持。
  
  
  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2017年12月1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
非公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
“绿色通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有关文件的通知》(榕政外侨〔2017〕243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推动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非公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对象为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内非公企业,且企业经营规模未达到《关于福州市非公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管理规定》要求的特定人员。
第三条 申请人资格
(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非公企业中方人员,包括民营企业人员、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中方人员和台港澳资企业中的大陆人员。
(二)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三)申请人员应为企业中高层商务人员,且在所属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四)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人员。
第四条  资质量化标准
(一)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内非公企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审批:
1. 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内已获得省级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中国籍)。
2.经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内的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总担保的公司高管。
3.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内整车进口企业,上一年度进口量达50台以上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4.上一年度通过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跨境电商线下监管中心出货票数达2万票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5.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内从事国际会展业务的企业,近两年主办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国际展会达1场以上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6.列入省级自贸区重点平台项目建设载体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二)上述使用APEC商务旅行卡无不良记录者,在再次申请时,由原申办企业提出申请,在材料备齐后直接报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转报审批。
第五条  申请材料
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向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申请函一份。
(二)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一份并核对原件。
(三)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一份。
(四)填妥的《福州市非公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一份。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并核对原件。
(六)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七)人员资质量化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申办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人材料按资质量化标准报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审核。
(二)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审核相关材料后,将审核意见及材料报市外侨办,由市外侨办负责为合格的申请人向外交部领事司出具请示件并报送外交部领事司复审。
(三)外交部领事司负责对市外侨办转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为相关申请人制作和颁卡。
第七条  APEC商务旅行卡的续办、补发、换发和吊销
(一)APEC商务旅行卡的续办、补发、换发:
1.持卡人可在卡过期前6个月内向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提交续卡申请,原卡退还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续卡期间若申请人需继续使用原卡,可凭单位介绍信领回使用。
2.遇APEC商务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应通过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报市外侨办向外交部领事司致函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
3.遇遗失或更换护照的情况,应通过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报市外侨办向外交部领事司申请换卡,附新护照复印件,原卡退还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二)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由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报市外侨办转报外交部领事司吊销持卡人的APEC商务旅行卡:
1.APEC商务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APEC商务旅行卡,并向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APEC商务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外交部领事司及市外侨办、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八条  APEC商务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一)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指导企业建立APEC商务旅行卡使用和保管制度,监督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使用和管理情况。企业可在制定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细则并报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备案后自行管理旅行卡,每年需将APEC商务旅行卡使用和管理情况上报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如遇APEC商务旅行卡遗失、损毁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情况,企业需及时报告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由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报市外侨办转报外交部领事司申请吊销相关APEC商务旅行卡。
(二)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将不定期对有关企业使用和保管APEC商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APEC商务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将对相关企业采取中止或取消申办资格的措施。
(三)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需同时出示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APEC商务旅行卡。
(四)持卡人享有使用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九条  费用
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原则及国家规定,外交部领事司颁发、换发和补发APEC商务旅行卡的收费数额为每人次720元人民币。经福建省物价局批准,市外侨办所属的外事服务机构收取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费每卡2200元。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其它事项
(一)对福州片区内原有符合《关于福州市非公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管理规定》第二条其他事项资质量化标准的人员,仍按《管理规定》向市外侨办申报。
(二)外交部领事司将申请递交其它经济体后,各经济体反馈审核结果时间不一。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可通过外交部领事司申请换卡。
(三)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凡以往发文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由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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