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420-0200-2013-0001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2013-12-30
- 标 题: 福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保税港区进口食品交易市场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保委〔2013〕65号
- 发布日期:2013-12-30
- 有 效 性: 失效
福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州保税港区进口食品
交易市场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企业:
《福州保税港区进口食品交易市场发展政策措施(试行)》已经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30日
福州保税港区进口食品
交易市场发展政策措施(试行)
为充分利用我区保税功能政策和区位优势,做大做强福州保税港区进口食品交易市场(下称“市场”),打造以福州为中心,积聚并辐射全省及邻省周边重要城市的区域性特色商品交易中心,特制定本措施。
一、场所租金优惠
1.展示场所:企业注册并进驻区内指定集中展示场所,首年免租,第二年减半收取(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等常规经营费用除外)。
2.注册地点:企业法定注册场所标准面积的租金优惠,按照我区现行政策执行。
3.仓储场所:管委会为入驻“市场”的企业提供可供长期仓储的集中查验场所,在国检未放行期间存放集中查验场所的,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国检放行后企业选择继续存放在集中查验场所仓储的,以区内、区外经营主体企业划分,两年内按市场租金标准分别给予60%、40%的租金优惠。
鼓励区内外企业通过保税区口岸报关进口食品,凡在国检放行后仍继续仓储在集中查验场所内的,租金可在双方协议签订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优惠(含区内外企业)。
二、税收贡献奖励
4.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注册我区“市场”内企业经营进口食品产生的税收,区级留存部分第一年100%、第二年50%扶持企业发展。
三、经营规模补贴
5.对年经营进口食品销售额达到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企业,奖励3万元人民币,年经营销售额每增加1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6.对企业利用保税区口岸年进口食品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6万元人民币,年进口额每增加50万美元增加奖励2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以海关核定数据为准)。
四、推广活动补贴
7.对参加由保税港区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主办的酒类商品主题展示活动免收参展租金。
8.对参加由保税港区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牵头或认可的赴国内外参加展销的,给予展位费50%补助。
五、优化配套服务
9.优先办理企业注册和相关证件备案许可。
10.优先推荐参评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优先推荐“守合同、重信用”认定。
11.推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按类别优先享有“扶持培育力度”、“审价征税绿色通道”、入库查验等优惠。
12.专设福州保税港区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市场”经营管理主体,统一为企业提供集中查验场所仓储管理、贴标、报关、报检、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物流配送等服务。
13.在“市场”内配套国家级认证的“进口食品检测实验室”,为企业提供便捷的检测服务。
六、附则
14.本措施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原《福州保税区进口酒业交易市场发展政策措施》同时废止。
15.本措施由福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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